「殘廢」、「失能」等相關名詞對照表
一、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配合保險法修正,自107年6月15日起,就保險契(附)約暨相關文件之相關原用詞調整如下:
原用詞 |
新用詞 |
殘廢 |
失能 |
死殘 |
死亡及失能 |
全殘 |
完全失能 |
腦中風後殘障 |
腦中風後障礙 |
殘障 |
機能障礙 |
殘缺 |
缺損 |
殘扶 |
失能扶助 |
殘疾 |
疾病失能 |
傷殘 |
傷害失能 |
失能 |
喪失工作能力 |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
銷售文件及官網說明內如有上表原用詞者亦一併適用新用詞。
二、107年6月15日前之有效保險契(附)約,依契(附)約簽訂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保戶權益不受上表用詞調整之影響。
三、107年6月15日(含)以後生效之保險契(附)約,適用「保誠人壽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該批註條款構成保險契(附)約之一部分,保險契(附)約與該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附件:
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