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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失能」等相關名詞對照表

一、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配合保險法修正,自107年6月15日起,就保險契(附)約暨相關文件之相關原用詞調整如下: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銷售文件及官網說明內如有上表原用詞者亦一併適用新用詞。

 

二、107年6月15日前之有效保險契(附)約,依契(附)約簽訂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保戶權益不受上表用詞調整之影響。

 

三、107年6月15日(含)以後生效之保險契(附)約,適用「保誠人壽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該批註條款構成保險契(附)約之一部分,保險契(附)約與該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附件:

金管會

公會函文

保誠人壽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