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誠人壽 團體旅行平安保險
產品 特徵
商品內容
壹、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
(一)給付項目
1.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之,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之計算,另依條款規定辦理。
2. 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誠人壽按該表之比例(5%~100%)X「保險金額」計算後給付之。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保誠人壽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受益人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得參據醫學專業意見,或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查,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二)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原因):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飲酒後駕(騎)車、戰爭、內亂、武裝變亂、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等。
2.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等。
※完整之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項規定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貳、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一)給付項目
1.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誠人壽就其實際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之。若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保誠人壽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
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以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參、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一)給付項目
1.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保誠人壽就其住院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之。
但同一海外突發疾病給付總額以本附加條款「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x「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200%、100%)所得之金額為限。
2.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保誠人壽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之。
但每次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附加條款「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x「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200%、100%) x 0.5%為限。
3.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保誠人壽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之。
但每次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附加條款「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x「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 (200%、100%) x 1%為限。
※被保險人罹患依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各調整係數之適用地區如下:
200%: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紐西蘭、澳洲。
100%:其他地區。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因突發疾病必須在海外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相當於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照護。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及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二)除外責任
1. 被保險人因下列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門診或急診費用,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一、因本契約除外責任之原因及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二、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三、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四、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五、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2.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門診或急診費用,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重建其基本功能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五、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如: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懷孕相關疾病、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及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不在此限)。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八、依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完整之除外責任規定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投保規則
壹、投保限額
註:
1.「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依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
2.「海外突發疾病」提供美、加、日、韓、紐、澳地區200%、其他地區100%之「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補償高費用地區的醫療支出。
貳、投保規則
1. 投保年齡:0~100歲。
2. 投保方式:以團體合約方式投保。
3. 投保說明:
(1)投保期間:國內1~30 天;國外1~180 天。
(2)出發地點:限在中華民國境內。
(3)旅遊地點:
a.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
b.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
c.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中華民國境外。
(4)身故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5)投保附約限制:僅得附加
a.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b.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4. 未滿15 足歲投保,與同業已投保之人壽保險契(附)約或傷害保險契(附)約或旅行平安保險契約,累計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和,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的部分,則不予承保。
5.同一被保險人若同時投保其他家保險公司之旅平險時,包括保誠人壽以不超過三家或累計有效保險金額三千萬元為限。
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
【備查日期及文號】民國 114年02月10日保誠總字第1140000073號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
【備查日期及文號】民國114年02月10日保誠總字第1140000074號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備查日期及文號】民國114年02月10日保誠總字第1140000075號
※被保險人罹患依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33%,最低18%;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戶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保費試算
壹、費率表
(一)投保0~9人
1.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條款(0~9人費率表)
2.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0~9人費率表)
3.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0~9人費率表)
4.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0~9人費率表)
(二)投保10人以上
1.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條款(10人以上費率表)
2.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10人以上費率表)
3.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10人以上費率表)
4.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10人以上費率表)
貳、投保說明
(一)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
1. 0~未滿15足歲,投保保額20~60萬
2. 15足歲以上,投保保額100~1500萬
(二)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 傷害醫療投保保額為主約「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10%
2. 0~未滿15足歲,換算後投保保額2~6萬
3. 15足歲以上,換算後投保保額10~150萬
(三)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1.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投保保額為主約「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10%
(a) 0~未滿15足歲,換算後投保保額2~6萬
(b) 15足歲以上,換算後投保保額10~150萬
2.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門診投保保額為主約「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0.1%
(a) 0~未滿15足歲,換算後投保保額200~600元
(b) 15足歲以上,換算後投保保額1000~15000元
參、保費試算範例
範例一:
測試保險公司要幫5位員工於114/9/1 06:00am ~114/9/11 06:00am共10天,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500萬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50萬(主約10%)
1. 選擇投保0~9人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0~9人費率表)_範例一
保險金額選500萬,保險期間選10天,保險費$408/人
2. 每人保險費$408X投保人數5人=總保費$2040
範例二:
測試保險公司要幫20位員工於114/9/1 06:00am ~114/9/16 06:00am共15天,投保「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300萬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30萬(主約10%)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30萬(主約10%)
1. 選擇投保10人以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旅行平安保險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及保誠人壽一路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10人以上費率表)_範例二
保險金額選300萬,保險期間選15天,保險費$489/人
2. 每人保險費$489X投保人數20人=總保費$9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