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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相關說明

Q1、為什麼保險契約會被強制執行?

債務人如有民事上債務不清償、積欠公法上稅捐或罰款等情形時,而發生債權人或政府機關向法院執行處、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等情形時,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之裁定意旨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就保險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的情形如下:

  1. 法院執行處來函扣押:係由債權人(自然人、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向法院執行署聲請,於債務人積欠債務全數清償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含保險契約)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2. 行政執行署來函扣押:係由行政機關向行政執行署提出,債務人如有積欠稅捐、健保費、勞保費或罰款等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時,行政執行署得依移送機關之申請,對義務人之財產(含保險契約)進行行政執行程序。

 
Q2、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後,會有哪些權利受影響?

保險契約實際受執行之範圍,以執行命令公文記載內容為準,但可能有下列影響:

  1. 保險契約處分權:如果債務人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時,其投保之保險契約倘進入執行程序,債務人即被禁止對於被扣押之保險契約進行處分,任何會影響保險契約價值之行為均不被允許,包括但不限於:變更要保人、申請保險契約借款、辦理解約、降額等。

  2. 無法請領保險金:債務人為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時,與其相關之保險契約倘進入執行程序,若執行命令扣押範圍及於目前或未來條件成就時所生之保險給付,則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得請領之所有保險給付(包括但不限於:理賠金、滿期金、或紅利、生存金、現配等繼續性給付),皆有可能受執行命令之限制,而無法讓債務人領取。如產生前揭保險給付時,需待執行機關另行收取或其他指示命令。

  3. 終止保險契約:後續視情況法院執行處或行政執行署(下合稱:執行機關)甚至可以終止該被扣押的保險契約,以取得解約金向債權人清償(有可能終止全部保險契約、或部分終止保險契約,需視解約執行命令到達時之債權金額與解約金數額而定)。

 
Q3、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保險公司是否會通知保戶?

會的,本公司收到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並於確認函文內容後,將依保戶留存之通訊地址寄發信函通知保戶,如後續保險契約被執行機關終止時,本公司亦會通知要保人。

 
Q4、保險契約不得執行之相關規定:
  • 依照民國114年6月20日實施之保險法修正規定,為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現行公告對於下列保險契約,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1. 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未超過最近㇐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

  2.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

  3. 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4. 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 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數額是否已符合執行命令之扣押標準,將以執行命令文到時為基準日進行計算。

 
Q5、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該如何救濟?
  • 保險契約被執行機關扣押後,至執行機關終止保險契約之前,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債務人如果有可以主張停止執行程序或其他不應繼續執行之權利或事由時,應該儘速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與債權人協商處理。常見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或聲明異議的情形有:

  1. 否認對債權人負有債務或已經清償。

  2. 已聲請更生、清算或破產。

  3. 經消債法院裁定保全處分。

  4. 經消債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5. 被扣押的保險契約(或保險給付)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醫藥費等):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如保險契約、繳交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年之財產所得清單等),證明難以維持生活,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

  • 債務人名下具有保單價值之人壽保險契約是否具備終止保險契約「必要性」,為執行機關審酌權限,如欲保留保險契約,仍應請債務人儘速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債務協商為宜,避免影響自己或家人的權益。

  • 聲明異議範本可於司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查詢並下載使用。

 
Q6、利害關係人可以代償債務,以取得保險契約嗎(介入權之行使)?
  • 「介入權」指依民國114年6月20日實施之保險法第123條之2規定,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者,可以於「法定期限」內,依規定代債務人清償保險契約解約金額度之債務後,變更為新要保人:

  1.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2. 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行使介入權需履行的條件:

  1. 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請填寫:【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表】及變更要保人應備相關文件。

  2. 依保險公司所提供終止保險契約後預計可獲得之解約金額度,向執行機關申請支付代償款項。

  3. 取得執行機關開立之繳款證明後,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 介入權之行使期限:

  1. 介入權申請人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等事實發生日起算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並將支付款項證明以書面送達本公司。

  2. 倘於介入權規定生效施行前(即民國114年6月20日施行前),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已遭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且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者,介入權申請人應於民國114年9月20日前申請並將支付款項證明以書面送達本公司。

  • 介入權行使後效果:

  1. 介入權人成功行使介入權後,則會成為該保險契約之新要保人,繼受該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

  2. 如該保險契約原先有相關權利行使之限制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因保費融資而簽訂保費融資批註條款等),介入權人也會受到限制條件之拘束,提醒介入權人於行使權利前應完整了解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內容及行使介入權相關之權利義務,並詳實評估是否行使介入權。

 
Q7、哪裡可以提供我有關強制執行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如您需要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您可以參考下列管道:

  1. 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2.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3.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 官方網站查詢:https://www.laf.org.tw/

    2. 諮詢電話:412-8518轉2(手機撥打請加02)

  4. 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請洽詢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