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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 保費/保單融資 業務說明

本公司與合作融資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保費融資/保單融資業務,業務說明如下:

 一、名詞定義:

(一)高資產客戶:指符合「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或「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條件之客戶。

(二)保費融資:指符合高資產客戶定義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向銀行業申請貸款,以保險契約為擔保用以支付購買人身保險業者指定保險商品之保險費,且該保險契約之要、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三)保單融資:指符合高資產客戶定義之要保人以指定保單為擔保向銀行業申請貸款,且保險契約之要、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並同意配合批註該保單相關權益。

  

二、高資產客戶的條件,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法令規定即可

(一)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係指接受銀行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金融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資產客戶:

■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銀行之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之財力聲明書。

■經銀行確認具備充分的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具備充分的風險承擔能力。

■充分了解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予高資產客戶與其他相關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人或法人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二)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以書面向人身保險業申請為高資產客戶:

■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單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壽險業當年度年繳化保險費達等值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單價值之財力聲明書。

■經人身保險業確認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確認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能力。

■充分了解人身保險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予高資產客戶與其他相關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2. 提供其為銀行高資產客戶之證明,並以書面申請經人身保險業確認,得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三、重要提醒與風險揭露事項:

(一)保費/保單融資是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與融資銀行間的借貸關係,如對債權債務關係或債務餘額有任何疑問,請您向融資銀行洽詢,與本公司無關。

(二)要保人申請保費/保單融資時,應簽署【保費融資批註條款重要告知事項暨申請書】或【保單融資批註條款重要告知事項暨申請書】。在保費/保單融資債務全數清償且終止批註條款前,要保人基於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皆依本保險契約及其批註條款辦理。為充分保障您的權益,請您務必詳閱完整的重要告知事項。

(三)如發生保費/保單融資借貸契約約定之加速違約情事時,融資銀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並有權通知本公司辦理終止保險契約(即解約),本公司接獲融資銀行之通知後,毋需您的同意,將逕依銀行通知終止本保險契約。

(四)若以保費融資的方式購買保險商品,因財務槓桿操作,有虧損之風險時,損失金額可能遠高於以一般方式投保(即未辦理保費融資)。

(五)關於保險契約資料的發放及查閱:客戶已知悉並同意,向融資銀行申請貸款時,除原招攬銀行外,融資銀行亦將有權查閱或蒐集本保險契約資料,本公司可能不時將保單資料發放予融資銀行及原招攬銀行,包括但不限於:解約金、現金價值以及保單的任何貸款或墊款資料。

(六)要保人於未全數清償保費融資債務前,申請辦理下列事項時,應先經融資銀行同意:

1.變更要保人。

2.變更保費融資債務範圍內之第一順位受益人(即融資銀行)。

3.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含保險金額之變動)。

4.行使契約撤銷權。

5.各項保險給付一部或全部提領(如紅利或其他類似性質給付)。

6.契約轉換、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變更保險期間。

7.保單帳戶價值提領。

8.變更自動墊繳選擇。

9.保險單借款。

10.變更要保人與融資銀行約定帳戶。

11.變更或取消融資批註條款。

(七)其餘未盡事宜,請詳閱本公司保費/保單融資批註條款及相關申請書,並經由本公司合作融資銀行之招攬人員充分說明內容與權益影響。

 

法源依據:

更多適用保費融資或保單融資批註條款的保險商品,請洽詢辦理本業務之合作融資銀行、或於本公司「關於我們/資訊公開/各項保險商品」頁面,搜尋「保費融資批註條款」或「保單融資批註條款」進行瞭解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