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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保戶服務措施

 

保誠人壽提供各項災害受災保戶「保險費緩繳」、「免費補發保單」、「新貸戶免收六個月保險單借款利息」、「舊貸戶保險單借款利息延緩併入本金」、「舊貸戶保險單借款展延期間六個月免息」、「快速理賠」等服務。



各項相關作業如下:

服務內容

申請日期 (*1)  

申請文件

注意事項

保險費緩繳

自災害發生日起3個月之月底止                

  1. 災區保費緩繳申請書

  2. 政府開立之受災證明(如:村里長證明)

  • 應繳保費日期於災害發生日前1個月至後2個月(含)者(*2)

  • 請填寫災區保費緩繳申請書或透過業務通路、客戶服務專線0809-0809-68提出申請,即可將保費緩繳期限延長至應繳日起算六個月。

免費補發保單

自災害發生日起3個月之月底止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免收工本費

  • 請於變更申請書上「其它欄位」填寫「因OOOOO(災害名稱)損毀申請補發保單」,即可辦理。

新貸戶免收六個月保險單借款利息

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之月底止

  1. 保單借款約定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2. 身分證明文件

  3. 政府開立之受災證明(如:村里長證明)

  • 自借款撥款日起免收六個月保單借款利息。

舊貸戶免收六個月保險單借款利息

自災害發生日起1年內

  1.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 政府開立之受災證明(如: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

  • 自展延生效日(即本公司受理日)起,免收六個月保單借款利息。

  • 於「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其它欄位填寫「受災戶申請保單借款展延六個月」,即可辦理。

舊貸戶保險單借款利息延緩併入本金三個月

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之月底止

  1.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 政府開立之受災證明(如:村里長證明)

  • 併入本金計息日期於災害發生日起至下1個月月底(含)者(即保單週年日)(*3)

  • 請於變更申請書「其他欄位」填寫「受災戶申請保險單借款利息延緩併入本金三個月」,即可辦理。

快速理賠

 

  1.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2. 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若為定額給付則不需收據)

  3.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PS:如有死亡名單,需增列3.之申請文件

  • 保誠人壽已成立緊急快速理賠服務窗口

  • 針對住院的保戶,可提出仍在住院中之證明,先行給付已住院日額保險金,出院後備齊文件再給付差額。

  • 對於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的保戶,若正本收據於此次災害中毀損,提出毀損/遺失聲明即可以副本申請理賠。

 

*1 :假設災害發生日為106/07/08,申請日期舉例說明如下

 

服務內容

申請日期

保險費緩繳

106/07/08~106/10/31

免費補發保單

106/07/08~106/10/31

新貸戶免收六個月保險單借款利息

106/07/08~106/08/31

舊貸戶免收六個月保險單借款利息

106/07/08~107/07/08

舊貸戶保險單借款利息延緩併入本金三個月

106/07/08~106/08/31

 

 

*2 :假設災害發生日為106/07/08,應繳保費日期於106/06/01~106/09/30(含)者
*3 :假設災害發生日為106/07/08,併入本金計息日期於106/07/08~106/08/31(含)者
 

若您需要進一步說明與協助,請致電客戶服務專線0809-0809-68,由專人為您服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