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配合保險法修正,自107年6月15日起,就保險契(附)約暨相關文件之相關原用詞調整如下:

 

原用詞新用詞
殘廢失能
死殘死亡及失能
全殘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機能障礙
殘缺缺損
殘扶失能扶助
殘疾疾病失能
傷殘傷害失能
失能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銷售文件及官網說明內如有上表原用詞者亦一併適用新用詞。

 

二、107年6月15日前之有效保險契(附)約,依契(附)約簽訂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保戶權益不受上表用詞調整之影響。

 

三、107年6月15日(含)以後生效之保險契(附)約,適用「保誠人壽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該批註條款構成保險契(附)約之一部分,保險契(附)約與該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附件

金管會
(PDF)
公會函文
(PDF)
保誠人壽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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