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金/年金給付

當您的保單有生存保險金時,我們將以下列方式給付:

  • 匯款至受益人帳戶

  • 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並以掛號郵寄至您的收費地址。

 

說明事項:

  • 我們將於生存金/年金給付日前20日,寄發通知信函給您,請您選擇匯款或支票給付。

  • 如您投保外幣保單,本公司將以「匯款」方式給付,且匯款帳戶必須為受益人「外匯存款帳戶」。

  • 若保單仍有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尚未歸還,我們將從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中扣除尚未歸還之金額後,再行給付。

  • 前期保險費如以支票繳納,我們將於您支票兌現後,再行給付生存保險金。

  • 保證給付年金期間,不需提供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我們將主動給付各期年金金額。

  • 保證給付年金期間屆滿,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需請您提供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申請日期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滿期/祝壽金給付

當您的保單有滿期/祝壽金時,我們將以下列方式給付:

  • 匯款至受益人帳戶

  • 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並以掛號郵寄至您的收費地址。

 

說明事項:

  • 我們將於滿期/祝壽金給付日前20日,寄發通知信函給您,請您選擇匯款或支票給付。

  • 如您投保外幣保單,本公司將以「匯款」方式給付,且匯款帳戶必須為受益人「外匯存款帳戶」。

  • 若保單仍有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尚未歸還,我們將從應給付之滿期/祝壽金中扣除尚未繳納之保險費,或尚未歸還之金額後,再行給付。

  • 前期保險費如以支票繳納,我們將於您支票兌現後,再行給付滿期/祝壽金。

常見問題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惟按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601號令公布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從95年1月1日起投保,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必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如有疑問,請向財政部國稅局查詢。

為確保受益人之權益,請您於收到還本支票或匯款後,再行以該筆款項繳交保費。

如為匯款件,則於6/16執行匯款,惟因該日恰逢例假日,則會提前1個工作天。

  • 請您填寫「票據變更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支票一併寄回保誠人壽辦理,更改後之支票若無特別要求則一律寄至收費地址。
  • 另請填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註明辦理姓名變更一併寄回即可。

  • 本公司將直接開立支票,以掛號寄至您的收費地址。

  • 如所投保為外幣保單者,本公司一律以匯款方式給付,故請儘速提供受益人之外匯存款帳戶,以利給付。

還本通知單會於您還本日前20天寄發。

  • 本公司於還本(滿期)日會開立票據,以掛號方式寄送至保單收費地址。

  • 受益人亦可選擇直接匯入受益人帳戶或親至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領取(親自領取需事先告知並攜帶雙證件正本(其一需為身分證),否則統一皆以掛號寄送)。

  • 如委託他人代領者須檢付保險單、委託聲明書、要保人及受託人之雙證件正本(其一需為身分證)。

  • 如所投保為外幣保單者,本公司一律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受益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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