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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2022/7/27

發文日期

2022/7/27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27192號

違反法令條文

  1.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2.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 項第8款規定。

  3.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7目、第9款第1目、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

  4. 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案由

一、公司辦理集團安排與第三人進行之交易,有下列事項欠妥:

  1. 配合集團整合亞洲地區關聯企業之日常資訊維運及洗錢防制作業,辦理集團安排與第三人進行之交易,有未依所定內部規範執行之情事,分述如下:

    1.  對集團安排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之管控有欠妥適,如:未將交易情形及費用分攤方式提報董事會;經集團指示後再進行內部評估,未依所訂分層負責進行陳核;未依所訂規範辦理委外業務之採購作業,簽約後簽約對象不具及時提供服務之能力,未具體敘明委外廠商未能及時提供服務之緊急應變計畫及備援機制。

    2. 由委外廠商員工辦理公司議約內容之簽核,以及對轉任委外廠商駐點人員之公司離職員工帳號權限,未依所訂辦法檢視是否刪除其帳號或調整帳號為適當權限。

  2. 辦理資訊科技專案作業,有未依所訂內部規範提報公司設置委員會等討論及審核或核准者。

二、辦理給付保險代理人業務推廣費作業,有保險代理人僅提供客戶個人資料予公司,未實際從事保險招攬,公司卻支付與客戶購買之保險商品實收保費連結之業務推廣費並以佣金出帳者。

三、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及填報作業,有未建立資料完整性之檢核機制,致建檔仍有未完整之情事。

四、辦理資訊系統委外作業,使用委外廠商之關係企業向第三方租用之機房作為備援中心,其服務報告係由第三方出具,核與雙方合約約定不符;未依所訂內部規範對委外廠商辦理實地或書面查核,以公司本身法遵自評或內部稽核查核工作底稿代替者。

處份內容

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台幣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裁處書內容

 

2021/1/11

發文日期

2021/1/11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004900452號

違反法令條文

 

  1.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

  2. 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3.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6點。

  4. 100.9.1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6604號函。

  5.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注意事項第11點第1款。

  6.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

  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案由

  1. 對於新進電銷人員銷售錄音檔之抽聽數量、辦理輔導作業之成交件抽聽時,有未執行所訂內部作業規範情事;以及回聽時,檢核紀錄表未對不當招攬有相關註記。

  2. 對於保戶尚有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有未充分告知保戶相關權益,即予以承保新保單之情事。

  3. 保單條款、商品說明書或商品簡介,有未依規定揭露相關警語。

  4. 未於電話行銷開始時,明確表明行銷之目的、或告知服務電話、或未依保單條款清楚告知理賠條件或理賠金額。

  5. 客戶申訴案件之檢核,有未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之相關紀錄。

  6. 網路會員專區提供保戶閱讀並確認同意,以註冊成為網路會員之文件,有未明確揭示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處份內容

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命於裁處書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改正。

裁處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