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觀念與規劃
認識各種保險觀念與規劃,從新手入門到進階策略,讓您輕鬆應對不同人生階段的需求。
| 項目 | 規則 |
|---|---|
扣除項目性質 |
人身保險費與健保費皆屬列舉扣除額項目 |
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 |
每人每年24,000元(僅於採列舉扣除額時適用)
|
健保費 |
全額扣除、無上限、不受同戶限制 |
同戶限制 |
僅適用於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於同一申報戶
|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與財政部歷年函釋規定。
列入「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24,000元上限的保費包含: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險等。不論長期型或定期型、不論主約或附約,只要是被認可的人身保險,保費都計入此上限。
• 以「人」為單位計算:本人24,000元、配偶24,000元、每位扶養親屬24,000元各自計算。
• 超過24,000元的部分不能扣除:年繳4萬元保費的人,能扣除的上限就是24,000元。
• 未達24,000元,以實繳金額為準:年繳1萬元,則能扣除1萬元。
夫妻 + 2 名子女,每人都有人身保險:
| 家庭成員 | 年繳保費 | 可扣除金額(24,000元為上限) |
|---|---|---|
先生 |
35,000元 |
24,000元 |
太太 |
28,000元 |
24,000元 |
大兒子(小學) |
8,000元 |
8,000元 |
小女兒(幼兒園) |
6,000元 |
6,000元 |
合計 |
77,000元 |
62,000元 |
前提:四人均為同一申報戶,且每張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在這個申報戶內。
健保費是獨立的列舉扣除項目,不受人身保險費扣除額24,000元上限、也不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戶限制。這是健保費最特殊的地方,許多家庭忽略後白白浪費扣除空間。
• 自付的健保費。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高額獎金、利息、租金、執行業務、兼職、股利等收入扣繳的補充保費)。
• 由本人、雇主、政府為本人或被扶養親屬負擔的健保費,已從本人薪資扣抵或自付的部分。
依財政部規定,全民健保是強制納保的社會保險,性質與商業人身保險不同。即使家庭成員分屬不同申報戶,只要保費是由報稅人實際支付,就可全額列舉扣除。
例:女兒已獨立申報,但保費由媽媽用同一帳戶代繳,這筆健保費仍可由媽媽申報列舉扣除(須留下繳費紀錄)。
人身保險費扣除額24,000元上限聽起來好懂,但「同申報戶」且只有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血親的人身保險費,才符合列舉扣除這個條件,正是多數家庭在申報時,最容易忽略、也最常影響扣除結果的關鍵。財政部明確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若不在同一申報戶,整筆保費都不得列舉扣除(健保費除外)。以下3種情境最常見。
最普遍的踩雷狀況。子女出生後父母為其投保壽險、醫療險,要保人填父母、被保險人填子女。子女成年後因下列情況之一獨立申報:
• 工作收入達免稅額 + 扣除額門檻
• 結婚後與配偶合併申報
• 子女自願獨立申報(民法成年下修為 18 歲後常見)
結果:父母申報戶內有「子女的保單」,要保人是父母(同戶)、被保險人是子女(已不同戶)→ 這張保單的保費,父母也不能扣。
夫妻互保指的是:
l 以丈夫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其要保人為妻子;
l 以妻子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其要保人為丈夫。
在一般情況下,夫妻仍屬同一申報戶,表面上看似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申報戶」的基本規定。但若該年度選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方式,列舉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即須依所得歸屬分別判斷。
⚠️ 提醒:依財政部規定,薪資分開計稅時,列舉扣除額必須由「擁有所得的一方」扣除;同時,人身保險費仍須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申報戶成員」的要件。
在夫妻互保的情況下,可能出現以下結果:
因此,即使夫妻同戶,於採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時,夫妻互保的保費實務上仍可能出現「兩張保單皆無法列舉扣除」的情形。
實務做法建議:若夫妻已採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應重新檢視互保保單之扣除適用性,必要時評估改採合併計稅,或於未來調整保單之要保人安排。
人生階段變動會觸發要保人變更:
• 父親退休後,把保單要保人轉給長子,以調整未來保費的列舉扣除適用性。。
• 離婚後,夫妻雙方協議變更要保人。
• 公司投保的團體保單,離職後轉為個人保單。
每次變更後沒有重新對照新要保人的申報戶,就可能讓原本能列舉扣除的保費扣不到。
114 年度標準扣除額:單身 13.1 萬元、有配偶 26.2 萬元。判斷原則簡單:列舉扣除總額明顯超過標準扣除額才划算。多數單身家庭只有人身保費扣除額24,000元+健保費扣除額30,000 ≈54,000元,遠低於 13.1 萬元,直接選「標準扣除額」更省事。
1. 捐贈: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2. 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24,000元為限;健保費全額扣除無上限
3. 醫藥及生育費: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院之費用
4. 災害損失:不可抗力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後實際金額
5. 購屋借款利息:自用住宅房貸利息,每戶最高30萬元
• 本年度有大額醫藥費(重大手術、長期治療)
• 有大額捐贈(私立學校 / 公益團體)
• 持有自用住宅房貸(利息可扣最高 30 萬元)
• 全戶保費合計+健保費已超過標準扣除額
實務建議: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試算系統,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兩種方式各試算一次取優,10 分鐘解決,不必憑感覺判斷。
要保人設定的決策不只考慮保費繳納方便,「未來 10–20 年後申報戶會不會分開」是規劃重點。下列 4 個原則值得在投保前就想清楚。
1. 被保險人若是子女,預想 18 歲後是否會獨立申報:若會,現在父母當要保人在子女獨立後就無法申報列舉扣除;可考慮在子女有穩定所得時變更要保人。
2. 夫妻互保前先評估計稅方式:若長期採薪資分開計稅,互保結構會讓雙方扣除空間都失效;可考慮規劃為「自己當自己的要保人 + 子女為受益人」。
3. 保單變更後 30 天內重新對照申報戶:變更要保人是常被忽略的重點,建議建立「變更後即重新確認申報戶」的機制。
4. 長期高保費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先諮詢稅務影響:贈與稅、實質課稅原則、保費申報列舉扣除可用性都要綜合評估。
要保人變更涉及贈與稅議題。若保單於變更要保人時,已累積一定之現金價值或保價金,單純變更要保人,於實務上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移轉,而構成贈與行為;是否構成贈與,仍須依個案實際狀況認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一贈與人每年享有新臺幣 244 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若同一年內被認定之贈與金額超過該免稅額,即須依法申報贈與稅。
因此,保單要保人之變更,除應留意保費列舉扣除的適用條件外,亦可能引發贈與稅申報義務,建議於進行前一併評估相關稅務影響,避免小幅扣除減少,卻衍生較大稅負風險。
人身保險費申報列舉扣除有 3 個關卡:(1) 列舉扣除總額要高於標準扣除額才划算;(2) 每人扣除額24,000元上限;(3)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同一申報戶。實務上,最常導致保費「完全不能列舉扣除」的原因,是不符合第 3 點的同申報戶規定。
要看「要保人」是誰。若父母是要保人、子女已獨立申報戶 → 父母不能列舉扣除(因為被保險人是子女、不同戶)。若子女是要保人、自己有所得 → 子女自己可列舉扣除(即使保費實際由父母代繳)。健保費例外,不受此限。
夫妻在同一申報戶時,互保的保費原則上可列舉扣除;實際列報時,須由同時符合要保人與所得歸屬條件的一方申報。例外:若採薪資分開計稅,扣除額必須由有所得那方申報,要保人與所得擁有人不一致時可能無法列舉扣除。建議計稅方式改變時重新試算。
要保人變更會影響三件事:(1) 未來保費申報列舉扣除可用性(看新要保人的申報戶)、(2) 贈與稅(若保單在變更時已累積一定現金價值,該變更在實務上可能涉及具經濟價值之權利移轉,是否構成贈與,須依個案認定)、(3) 受益人架構。建議變更前諮詢稅務 / 保險專業人員整體評估。
投資型保單分為兩部分:純保險成本(壽險 / 醫療成本)可計入人身保險費24,000元上限;投資帳戶部分不算保費,不能列舉扣除。實際計算須以保險公司開立的「保險費繳費證明」為準。
是的。壽險、健康險、年金險、傷害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險都計入「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24,000元上限。健保費則獨立全額扣除。
不行。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只在「申報年度當下」擇一確認,不能事後追溯改選。報稅前先試算清楚。
1. 打開家裡所有保單,列出每張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年繳保費
2. 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同申報戶(特別留意已成年子女、長輩、變更過要保人的保單)
3. 加總本人 + 配偶 + 扶養親屬的保費,看是否超過標準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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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度報稅新制懶人包|5大重點3分鐘看完,有繳保費的別忘了多扣這項 — 5 月報稅季的整體新制變化
• 《所得稅法》第 17 條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https://www.etax.nat.gov.tw/)
• 財政部歷年解釋函(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申報戶相關函釋)
• 《全民健康保險法》
本文為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則整理,僅供一般性知識參考,不構成個別稅務或保險商品建議。實際申報情形請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試算結果或合格會計師、稅務代理人為準。保單規劃請諮詢具登錄資格之保險業務員或財務顧問;要保人變更涉及贈與稅、實質課稅原則等議題,建議事前綜合評估。本文不推薦任何特定保險商品,實際承保條件以保險公司核保規定為準。
本文最後更新:2026-04-28 | 如遇法規異動或函釋更新,請以財政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