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表看懂 2026 報稅 5 大重點

項目 113年度 114年度(2026年5月申報) 備註
基本生活費(每人) 21.0 萬元 21.3 萬元 今年新調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

12 萬元

18 萬元

今年新調(+50%)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戶)

18 萬元

18 萬元

延續 113 年度政策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6歲以下)

第 1 名 15 萬元/第 2 名及以上 22.5 萬元

同 113 年度,已取消排富

延續 113 年度政策

課稅級距(5%級距上限)

59 萬元

59 萬元

完整適用第二年

資料來源: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114年12月26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調整)。

 

重點 1:基本生活費調至 21.3 萬元,全民適用無排富

114 年度基本生活費由每人 21 萬元調高至 21.3 萬元,每人每年多 3,000 元免稅空間。這是普惠性質的調整,沒有排富條款,所有申報戶都能適用。財政部估計約有 202 萬戶受惠,整體減稅利益 129 億元。

 

怎麼運作?「比較法」一次看懂

基本生活費不是直接從所得扣掉,而是 差額補扣。運作邏輯:

1.      A 值 = 21.3 萬元 × 申報戶人數

2.      B 值 = 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 部分特別扣除額(含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不含薪資所得

3.      若 A > B,差額才能再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對於「家戶人數多 + 扣除額偏低」的家庭最有感(例如單薪扶養多名親屬的家庭);雙薪家庭因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厚實,多數情況 B > A,無差額可扣。

 

重點 2: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大躍進,從 12 萬元調到 18 萬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是今年最大幅度的調升項目,由原本的 每人每年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50%)。財政部估計影響約 35 萬申報戶,增加可支配所得約 10 億元。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 1131960644號令所公告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者,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完成長照需求評估,失能程度達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並實際使用長照服務者。
  • 符合相關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仍須符合衛福部公告之身心失能認定)。
  • 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累計達90日以上者。

前述認定係由衛生福利部公告,並為財政部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唯一適用依據。

如同時符合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21.8 萬元),可合併申報,單人最高合計 39.8 萬元

 

⚠️ 排富條款依然適用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保留排富條款。以下任一條件成立即不適用:

  •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
  • 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
  • 基本所得額(AMT)超過 750 萬元

中高所得家庭規劃時須留意,避免因不符資格而於事後補稅。

 

重點 3: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18 萬元,租屋族的延續紅利

房屋租金支出 自113 年度起就已從「列舉扣除額」改列為「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 18 萬元,這項並非 114 年度新增,但仍是租屋族最該確認的項目。改列為特別扣除額後,在計算一般扣除額時,無論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房租都可以額外扣 18 萬元,不再被「列舉總額不夠高」卡住。

適用條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國內租屋自住

•        全家在台無自有房屋未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        須保留書面房屋租賃契約與房租付款證明

⚠️  排富條款依然適用

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排富條款為同一套標準(稅率 20% 以上 / 股利 28% 分開計稅 / 基本所得額(AMT)750 萬元以上,任一條件成立即不適用)。

 

重點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已取消排富條款,6 歲以下都能扣

這是過去兩年最常被誤解的一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已自 113 年度起取消排富條款,無論家庭所得多高都能扣除。

  • 扣除金額(114 年度)
子女序位(6歲以下,民國108年含該年以後出生) 扣除額

第 1 名

150,000 元

第 2 名及以上每人

225,000 元

家有 3 位 6 歲以下幼兒:150,000元 + 225,000元 + 225,000元= 600,000 元

 

為什麼這項取消排富,長期照顧與房租支出特別扣除額仍適用排富?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被定位為「普惠育兒政策」,鼓勵生育不分所得,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的經濟負擔;長照與房租支出特別扣除額則維持「社會福利分配」邏輯,仍針對中低所得家庭。所以排富條款目前只適用於 長照、房租支出兩項特別扣除額

 

重點 5:課稅級距於 114 年度為完整適用第二年

113 年度起調整的課稅級距金額,114 年度為完整適用的第二年。級距金額未變動,但「年度薪資微幅成長 + 級距固定」的組合,有可能讓你的綜合所得淨額剛好跨過 5% 進入 12%,是今年值得自行試算一次的關鍵點。

 

  • 114 年度課稅級距與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590,000 以下

5%

0

590,001 – 1,330,000

12%

41,300

1,330,001 – 2,660,000

20%

147,700

2,660,001 – 4,980,000

30%

413,700

4,980,001 以上

40%

911,700

 

  •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例:所得淨額 80 萬元 → 800,000元 × 12% − 41,300元 = 54,700 元。

別忘了還有:人身保險費 24,000 元列舉扣除額眉角

5 大新制以外,最常被遺漏的是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 24,000 元上限(含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勞保、國民年金、學生平安險等),全民健保費則全額扣除無上限

兩個容易踩雷的限制: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同一申報戶(健保費例外):父母為要保人、子女已獨立申報,這張保單保費整筆都不能申報扣除

2.      屬列舉扣除項目,須與標準扣除額二擇一

 

哪些人最容易忽略?

•        多年前父母幫子女投保的壽險或醫療險,但子女已成年獨立報稅。

•        夫妻互保,但採薪資分開計稅,計稅方式對保費列舉扣除的影響沒重新檢視。

•        保單變更要保人後,沒有重新確認申報戶關係。

 

延伸閱讀

保險費申報列舉扣除完整指南|114 年度 扣除額24,000元上限 + 要保人/被保險人同申報戶眉角一次看

常見問題 FAQ

Q1:114 年度報稅期間是什麼時候?

2026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開放線上、手機與臨櫃申報。

Q2:基本生活費 21.3 萬元每個家庭都能扣除嗎?

基本生活費不是直接扣除,而是「差額補扣」。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21.3 萬元 × 人數)大於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 部分特別扣除額合計時,該差額才能再扣除。對家戶人數多、扣除額偏低的家庭最有感。

Q3: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在適用稅率 20% 以上不能扣除嗎?

是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保留適用排富條款:適用稅率 20% 以上、採股利 28% 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AMT)超過 750 萬元,三條件任一成立即不適用。中高所得家庭建議試算前先確認自己的申報稅率區間。

Q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還有適用排富條款嗎?

沒有。自 113 年度(2025 年 5 月申報)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已取消排富規定,無論家庭所得多高,只要扶養 6 歲以下子女都能扣除。第 1 名子女 15 萬元,第 2 名及以上每人 22.5 萬元。

Q5:我是租屋族又想用列舉扣除,房租會被重複扣嗎?

不會。房租支出已改列特別扣除額,無論選標準或列舉扣除,都可額外扣最高 18 萬元,不再與其他列舉項目互斥。但仍須符合排富條款(稅率 20% 以下 / 未採股利 28% 分開計稅 / 基本所得額(AMT)未超過 750 萬)。

Q6:保險費列舉扣除的上限是多少?

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 24,000 元上限(含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勞保、國民年金、學生平安險等),全民健保費全額扣除無上限。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於同一申報戶才能扣,這是最常被踩雷的條件。

Q7:報稅可以用哪些工具?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線上)、手機報稅(健保卡 / 行動身分識別)、各區國稅局臨櫃、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若選擇線上申報 10–30 分鐘即可完成,相當方便。

報稅前可以做的 3 件事

1.      確認列舉扣除額 vs 標準扣除額哪個划算:用財政部試算系統將兩種方式都試算一次,取其優,不要憑感覺猜。

2.      整理長照、幼兒學前、房租支出相關文件:CMS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房租付款紀錄等備查。

3.      檢視家庭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是否為同一申報戶?若不同戶,今年的保費就無法列舉扣除。

※ 註:CMS證明係指「經長照需求評估量表(CMS)認定者」,由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依規定完成評估,並取得長照需求等級認定結果;是否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及實際評估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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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公告 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         114 年 12 月 26 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 17 條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        《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17 條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

•        財政部賦稅署「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公告

 

【重要聲明】

本文係 114 年度(2026 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制度整理,僅供一般性知識參考,不構成個別稅務建議或保險商品推薦。實際申報情形,請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試算結果或合格會計師、稅務代理人為準。保險為長期契約,投保前請詳閱保險單條款,實際承保條件以保險公司核保規定為準。保單規劃請諮詢具登錄資格之保險業務員或專業顧問。

本文最後更新:2026-04-28 | 如遇法規異動,請以財政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