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觀念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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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還是繼承好,沒有一律適用的答案。父母仍需使用的資產,宜先保留。就不動產而言,因繼承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與贈與移轉的稅負有所差異,但仍應併同日後出售時的所得稅、持有成本與家庭需求個別評估。
現金若規劃期間較長,可評估以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分年贈與。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都應先估算可能的遺產稅,並為家人預留繳稅與生活資金; 人壽保險則可依家庭保障及資金需求,納入整體傳承規劃評估。
「趁現在把房子過戶給孩子,會不會比較好?」「每年贈與244萬元,是不是每個孩子都能拿一份?」許多父母開始思考傳承時,第一步往往是比較遺產稅與贈與稅。但移轉時點、財產種類、父母自身的生活需求,以及家人日後能否順利繳稅,都會影響結果。本文以民國115年稅制為基礎,整理兩種方式的差異,以及人壽保險在傳承規劃中的角色與限制。
圖 ∕ 生前贈與與繼承的主要差異(115年規定)
生前贈與是父母在世時移轉財產,適用贈與稅;繼承是父母過世後由繼承人承受遺產,適用遺產稅。兩者在免稅額、不動產相關稅負與移轉後的控制權上都有差異。
| 比較項目 | 生前贈與 | 繼承 |
|---|---|---|
|
移轉時點 |
父母在世時 |
父母過世後 |
|
主要稅目 |
贈與稅 |
遺產稅 |
|
免稅額(115年) |
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 |
每一遺產稅案件1,333萬元,另有各項扣除額 |
|
土地增值稅 |
原則上須課徵 |
因繼承移轉免徵 |
|
房屋契稅 |
須課徵贈與契稅 |
因繼承取得免徵 |
|
移轉後控制權 |
所有權移轉給子女,父母原則上不再保有 |
父母生前仍可使用、出租或處分 |
|
常見考量 |
規劃期間較長,且父母已保留足夠生活與照顧資金 |
父母仍需使用財產,或希望保留安排彈性 |
115年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與前一年相同。財政部公告,因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未達調整標準,115年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均未調整。
| 稅率 | 遺產稅(課稅遺產淨額) | 贈與稅(課稅贈與淨額) |
|---|---|---|
|
10% |
5,621萬元以下 |
2,811萬元以下 |
|
15% |
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 |
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 |
|
20% |
超過1億1,242萬元 |
超過5,621萬元 |
| 項目 | 金額 |
|---|---|
|
免稅額 |
1,333萬元 |
|
配偶扣除額 |
553萬元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每人56萬元;未成年者另依距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
|
父母扣除額 |
每人138萬元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萬元 |
條件:遺產總額4,000萬元,留有配偶與2名成年子女,不考慮負債及其他扣除項目。
| 項目 | 金額 |
|---|---|
|
遺產總額 |
4,000萬元 |
|
減:免稅額 |
1,333萬元 |
|
減:配偶扣除額 |
553萬元 |
|
減:成年子女2人 |
112萬元 |
|
減:喪葬費 |
138萬元 |
|
課稅遺產淨額 |
1,864萬元 |
|
應納遺產稅(10%) |
186.4萬元 |
先估出稅負規模有兩個用處:一是判斷是否真的需要提早移轉資產,二是評估家人屆時是否有足夠現金在期限內繳稅。
就土地增值稅與契稅而言,繼承與贈與移轉的稅負有所差異:繼承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以贈與方式移轉,則須負擔土地增值稅、贈與稅與印花稅。子女繼承後若出售土地,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的公告現值計算,日後的土地增值稅負擔也可能較低。不過,實際適合哪一種方式,仍應併同日後處分的所得稅、持有成本與家庭需求個別評估。
贈與不動產時,還要注意稅款由誰出資。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依法由受贈人繳納,並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若實際由父母出資代繳,這筆稅款會視為另一筆贈與,須併入贈與總額計算。
改用「買賣」名義也不一定能避開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價款不是由賣方貸與或提供擔保借得,否則以贈與論。
244萬元是每位贈與人每年的免稅額,以贈與人全年贈與總額計算,不是每個孩子各有一份。父親一年內不論贈與幾位子女,合計超過244萬元的部分都要計算贈與稅;母親是另一位贈與人,可另外適用自己的免稅額。
試算示例:父親同一年度分別贈與2名子女各250萬元,合計500萬元。應納贈與稅=(500萬-244萬)×10%=25.6萬元。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依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的規定,這部分稅額由受贈人負擔。
依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受贈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稅額,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因此,臨終前才倉促移轉財產,通常無法降低遺產稅,還可能讓特定子女單獨承擔一筆稅負。這類安排需要及早規劃,並事先和家人溝通。
遺產稅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繳納;確有困難時,可依法申請延期、分期、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或以實物抵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沒有繼承人時,為遺產管理人。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可由遺囑執行人代為辦理申報與繳納。
遺產稅申報與繳納期限表
| 事項 | 期限與規定 | 法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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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
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6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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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申報 |
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以3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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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 |
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次日起算2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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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清前限制 |
原則上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
若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除了可申請延期2個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還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以下方式:
上述方式都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准,實際辦理程序以稽徵機關規定為準。
在保險傳承規劃中,人壽保險可協助為家人預留繳稅與生活資金、依意願指定給付對象,並透過給付方式照顧需要協助管理資金的家人;但人壽保險的本質是保障,不是規避稅負的工具。
受益人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是兩件事。受益人是依保險契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認定,原則上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受益人不因領取保險金,就當然負有繳納全部遺產稅的義務;如同時具備法定納稅義務人身分,仍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用途一:為家人預留繳稅與生活資金
依《保險法》第112條,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檢具文件申請理賠。對於遺產以不動產為主的家庭,這筆資金可協助支應遺產稅、喪葬費或過渡期間的生活開銷,降低被迫處分資產的壓力。
不過,保險金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仍須視受益人指定、投保時點、資金來源與是否涉及實質課稅等個案事實判斷,並非所有情況都不須課稅。若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3條,保險金額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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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二:依自己的意願指定給付對象與比例
遺產原則上依遺囑或民法規定分配,並須由繼承人共同辦理;死亡保險金則依保險契約指定的受益人與比例給付。父母可透過受益人指定,讓負責處理後事或照顧另一半的家人,在需要時有資金可運用。受益人安排仍應與整體遺產分配一起考量,並定期檢視是否符合目前的家庭狀況。
用途三:照顧需要協助管理資金的家人
若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家人或理財經驗較少的家人,一次領取大筆保險金未必合適。可評估保險金分期給付,或搭配保險金信託,由受託機構依約定分次撥付生活、教育或醫療費用。實際可行方式,依各商品條款及信託契約約定辦理。
投保前的三項提醒
保險傳承的保障額度沒有標準答案。可先估出家人屆時需要的現金,扣除可即時動用的資金,得出的缺口再依自身負擔能力評估。
*資產內容與稅法會隨時間變動,建議家庭狀況改變時重新檢視。
決定前應先盤點父母自身需求、財產種類、整體稅負、家庭權利關係,以及保單與現金準備。
保險傳承規劃的重點,是讓家人在需要時有資金可用,而不是單純追求降低稅負。生前贈與與繼承沒有絕對的優劣:父母仍需使用的資產,保有控制權往往比提早移轉更重要;規劃時間充裕的家庭,分年贈與則可能有其意義。
人壽保險可以作為預留資金、指定給付對象的工具之一,但應回歸保障本質,並和整體資產配置一起評估。建議及早盤點家庭資產與需求,並諮詢會計師、律師或保險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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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希望進一步了解保險傳承規劃,可預約專人諮詢。
不是。244萬元是每位贈與人每年的免稅額,以贈與人全年贈與總額計算。父親一年內贈與多名子女,合計超過244萬元的部分即須計算贈與稅;母親可另外適用自己的免稅額。
須依個案判斷。因繼承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生前贈與則可能同時涉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仍應綜合遺產總額、家庭狀況與父母的使用需求評估。
這類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依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該部分稅額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受贈財產已移轉或滅失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繳納義務。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確有困難者可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延期2個月,或分18期以內繳納(須加計利息)。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者且符合困難條件者,得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實物抵繳。。經繼承人依法定比例同意,也可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上述方式均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後,可自行決定資金用途,包括協助支付遺產稅。但受益人不一定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領取保險金也不代表須負擔全部遺產稅。若希望保險金作為繳稅資金,建議事先和家人溝通。
死亡保險金是否涉及遺產稅或其他稅負,應依保單性質、受益人安排、資金來源、投保經過及實質課稅原則等個案事實判斷,不得僅以投保即推論當然免稅。☆ 延伸閱讀:買保險就能免遺產稅?保險遺產稅必備合法觀念與策略 | 健康保險知識中心 | 保誠人壽。
資料來源與查核說明
本文依下列法規及主管機關資料整理,查核日期為民國115年10月15日。法規內容依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的規定說明;修正前發生的案件,請一併確認過渡規定。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保險商品之給付內容、條件及限制,以各商品保單條款為準;稅法規定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解釋為準,個案稅負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個別需求,請洽會計師、律師或保險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