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觀念與規劃
認識各種保險觀念與規劃,從新手入門到進階策略,讓您輕鬆應對不同人生階段的需求。
*本文引用之稅務金額,為財政部公告 115年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數字。最後更新時間:115 年 7 月。
因為三個變數同時被放大:資產結構更複雜(不動產與股權占比高、現金比例低)、家庭成員更多元(跨世代、跨婚姻,甚至跨國籍),以及稅務影響更顯著(遺產稅採累進級距,並對臨時性的移轉安排設有防杜機制)。一般家庭的小疏漏,可能只是幾萬元的差異;在高資產家族,同樣的疏漏會被資產規模放大成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稅負,以及家人之間難以修復的裂痕。
先看基本盤。依財政部公告,115 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適用以下三級累進稅率: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
5,621 萬元以下 |
10% |
超過 5,621 萬元~1 億 1,242 萬元 |
15% |
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
20% |
* 表格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115年度遺產及贈與稅課稅級距公告。
要提醒的是,上表的稅率並不是直接乘在您的遺產總額上,而是套用在「課稅遺產淨額」上,也就是遺產總額先扣掉 1,333 萬元免稅額,再扣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喪葬費等各項扣除額之後,剩下的那個數字。換句話說,免稅額與扣除額決定「多少錢要進入課稅」,稅率決定「進入課稅的部分要繳多少」,兩者是先後套用的兩件事。級距與免稅額會隨物價指數定期檢討調整。不過對高資產家族而言,真正的變數從來不在這張稅率表上,而是在接下來這三道挑戰裡。
遺產稅必須以現金繳納,而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稅款繳清之前,遺產原則上不得分割、不得辦理移轉登記,銀行存款也一併受限。對資產集中在不動產與公司股權的家族來說,這會形成一個典型的困境:帳面上很富有,繳稅時卻拿不出現金。
一個常見情境:假設王先生留下 8,000 萬元遺產,市區一棟房子、部分未上市股權、少量存款,繼承人是配偶與兩名成年子女。扣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應納遺產稅約 599 萬元(以配偶、二名成年子女及適用現行免稅額、扣除額試算,實際稅額仍依個案情況而異)。問題來了:這 599 萬元從哪裡來?存款動不了、房子不能過戶也不能賣、股權更難立刻變現。繼承人往往得先自掏腰包或向外周轉,自行籌措稅款後,才能完成後續繼承程序。
⚠️ 兩個時限與一個順序,缺一不可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得依同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長 3 個月。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稅款繳清前,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換句話說:先有現金 → 才能完稅 → 才能處分遺產。這個順序不能倒過來。
那「實物抵繳」不是出路嗎?法規確實允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應納稅額超過 30 萬元、且以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可申請 18 期以內分期繳納,或以遺產中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但要注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抵繳是以政府認定的時價(例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通常低於市價,等於折價出場;分期繳納則讓整個家族的資產處分停在「未完成」狀態,一拖可能就是兩、三年。流動性問題可以事後補救,但每一種補救,都有代價。
《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保障每一位法定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配偶、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為三分之一。這代表遺囑並不能想怎麼分、就怎麼分;而在成員多元的家族裡,法律定義的「公平」與家族心中的「合理」,經常不是同一件事。
「遺囑寫了就算數」是傳承討論中最常被誤解的一點。遺囑確實是重要工具,但若侵害特留分的分配,繼承人可以主張扣減,一份立意良善的遺囑,反而可能成為手足對簿公堂的起點。
兩個常見情境:
情境一:再婚家庭。 假設李先生與前段婚姻育有兩名子女,再婚後與現任配偶又有一名幼子。依照民法應繼分規定(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三名子女原則上各可分得四分之一遺產。他心中的安排是「事業給老大、不動產照顧小的、現金留給太太」,當實際安排與法定應繼分有落差時,部分繼承人可能認為自己被虧待,而進一步主張特留分權利。家族成員越多元,對公平的期待越不一致,傳承爭議也越容易發生。
情境二:不動產均分。 三名子女共同繼承一筆市值上億的土地,表面上最公平。實際上,處分需要共有人達成共識:老大想賣、老二想留、老三急需現金,結果誰都動不了。均分不動產,常常不是分配財富,而是分配僵局。
還有更深的一層:「公平」本身就有不同版本。金額均等是一種公平,依需求照顧是一種公平,依貢獻回報也是一種公平。這三種版本往往同時存在於家族成員心中,卻指向完全不同的分配結果。這不是任何單一法律工具能解決的,它需要的是生前的溝通,以及把共識制度化的安排。
⚠️ 提醒 遺產分割原則上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只要一位繼承人不同意、失聯,或因未成年而需有法定代理人,整份遺產包括存款都可能長期處於無法動用的狀態。
稅制在多個環節,系統性地讓臨時規劃失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含其配偶)的財產,會被拉回遺產總額課稅;而高齡投保、重病投保、躉繳投保等特徵,可能觸發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使原本不計入遺產的保險金被認定計回課稅。這些規定傳達同一個訊息:傳承無法速成,時間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規劃工具。
財政部函釋及國稅局歷年實務案例中,歸納出常見可能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情形如下,實際認定仍須依個案事實綜合判斷:
| 態樣 | 典型特徵 |
|---|---|
高齡投保 |
70 歲以上投保 |
重病投保 |
已確診重大疾病仍投保 |
躉繳投保 |
一次繳清高額保費 |
舉債投保 |
以貸款資金繳納保費 |
鉅額投保 |
保額顯著超出保障需求 |
密集投保 |
短期內投保多張保單 |
短期投保 |
投保後短期內身故 |
保額低於已繳保費 |
給付金額低於或等於累計保費 |
*上表資料來源:財政部10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公開發布之實質課稅相關案例與函釋彙整。
仔細看這八項,會發現一個共同點:它們幾乎都是「太晚才開始」的特徵。 年輕、健康、與收入相稱的長期規劃,本來就不容易落入這些態樣;反之,臨到高齡或病中才急著安排,每一步都踩在紅線邊上。
⚠️提醒:一旦被認定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參《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及財政部10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保險給付將計入遺產總額補稅,並可能加處罰鍰。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是法律為保障功能保留的空間,前提是投保安排以保障為本意,並能通過實質課稅原則的檢驗。
再看一組時間數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為 244 萬元,夫妻二人一年合計可達 488 萬元;若要以年度免稅額方式逐步移轉接近一億元資產,通常需要約 20 年以上的時間。傳承是以「十年」為單位的工程,不是退休前一年的待辦事項。
最後,還有一個比身故更早、也更常被忽略的風險:失能與失智。一旦本人喪失行為能力,資產雖然還在名下,但任何重新配置都必須經過法定監護程序,規劃的管道實際上在身故之前就已經關閉。傳承規劃真正要把握的,不是稅率調整前的空檔,而是「自己還能做決定」的時間。
☆ 若想進一步了解「保險是否一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及國稅局認定的常見重點,可延伸閱讀:買保險就能免遺產稅?保險遺產稅必備合法觀念與策略
起點不是急著挑工具,而是三個動作:盤點、對話、協作。
1. 完整盤點:把境內外資產、每一張保單、每一筆股權放上同一張桌子,試算一次「如果傳承明天發生」的稅負與現金缺口。不少家族在第一次盤點時,才發現流動性缺口比想像中大。
2. 家族對話:讓「什麼是公平」在生前被討論,而不是在身後被爭執。分配挑戰的解方,一半在法律工具,另一半在餐桌上。
3. 專業協作:稅務、法律、保險與財務是四種不同的專業視角。傳承規劃需要的,是把它們整合在同一張藍圖上的協作,而不是各自為政的單點建議。
三道挑戰,沒有一道能靠運氣繞過;但每一道,都能因為提早開始而變小。如果這篇文章讓您想起了自己家族的某個畫面,也許正是展開對話的時機。
歡迎與保誠專屬顧問展開一場傳承對話,從您家族的實際情況,開始描繪這張藍圖。
若您已經配置保單,也不妨先做一次保單健檢。延伸閱讀:〈高資產家族如何做好資產傳承保單健檢?這三個問題最重要!〉,透過三個關鍵問題,協助您檢視現有保單是否仍符合家族傳承目標。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於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得申請延長 3 個月。115 年起適用三級累進稅率:課稅遺產淨額 5,621 萬元以下 10%、超過至 1 億 1,242 萬元 15%、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20%;免稅額為 1,333 萬元。
不行。《民法》特留分保障各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比例:配偶、子女、父母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侵害特留分的分配,繼承人可主張扣減,反而容易引發爭訟。
提早開始確實能運用每人每年 244 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分年移轉,並避開「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視為遺產」的規定。但贈與代表所有權移轉,須同步考量自身的退休保障與對資產的掌控,建議整體規劃、量力而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納稅額超過 30 萬元且以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可申請 18 期以內分期繳納,或以遺產中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抵繳。但抵繳以公告現值等時價計算,通常低於市價;分期也會拉長遺產無法處分的時間。事前預留稅源,才是成本較低的做法。
當資產結構以不動產與股權為主、家庭成員進入多元階段(子女成家、再婚、跨國)時,就是啟動時機。以分年贈與為例,移轉上億元資產需要約 20 年,傳承是以十年為單位的長期工程,越早開始,選項越多。
傳承橫跨稅務、法律、保險與財務四個專業,單一視角容易顧此失彼。建議先完成家族資產盤點,再尋求能整合跨領域資源的專業團隊協作,例如會計師、律師,以及熟悉傳承規劃的保險顧問。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依《保險法》第 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常用於預留稅源與指定給付。前提是投保安排須以保障為本意,並通過實質課稅原則的檢驗,但個案仍須依稅捐機關實際認定結果為準。
關於本文
本文由保誠人壽整理撰寫,內容為一般性法規與觀念說明,所引用之稅務金額為財政部公告 115年起適用數字,非稅務或法律意見;個案適用情形,請洽會計師、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確認。保險商品之權利義務悉依保單條款約定,投保前請詳閱商品說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113 年 11 月 28 日公告、《遺產及贈與稅法》、《民法》繼承編、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