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申請人條件: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 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NT$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 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

  • 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

※上述「金融機構」包含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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